商业

跨国企业的环保双重标准

企业隐瞒其在中国业务的污染信息,对无论发达还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监管均提出了挑战。唐昊报道。
中文

“绿色和平”10月前公布一项调查显示,在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中,有18家中外企业下属的25家工厂隐瞒了其在中国业务的污染信息,包括壳牌、三星电子、雀巢、乐金、卡夫、摩托罗拉、电装、普利司通等跨国企业。

这些企业在其本国断然不会如此明目张胆地违规,甚至还为排放等环保问题提心吊胆,生怕政府、媒体或消费者找麻烦。但到了中国,胆子却大了起来,甚至连排放 污染物超标被环保部门在网上公开,也不当回事。在检讨中国的环保措施不够严厉和公正之外,我们还必须了解环保双重标准的形成是一个国际政治经济结构存在整 体性缺陷的结果。只有对跨国公司污染背后的利益链条进行清晰的理解,才能从根子上解决问题,也才能分得清哪些属于政府责任,哪些属于跨国污染转移者的责 任。

近年来,在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中,高污染行业所占比重非常高。这应被视为跨国公司既定的投资策略,而非无意中的错 失。发达国家越来越严格地限制企业生产可能带来污染的产品,高环保要求成为这些企业在本国发展的障碍,同时他们还面临着国内外同类产品的低环保要求从而也 是低价的竞争。对跨国公司来说,转移环境成本是在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下的明智的选择。以往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总是强调国际直接投资(FDI)之所以青睐 中国,是因为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存在。但横向比较就会发现,同属亚洲市场、同样拥有便宜劳动力的一些国家如印度等,却缺乏像中国这样对外资的吸引力。显然, 除劳动力之外,中国还拥有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对跨国企业集团的吸引力。秦晖先生把这种“优势”称之为“低人权优势”,说出了重要的真相。但对比从发展中国 家的角度所提的“低人权优势”,我更愿使用从跨国公司的角度出发、更具经济学含义的“低公益成本”的概念,以同时涵盖劳动力成本低、资源便宜、环保成本低 等对跨国公司来讲的“一揽子”优势。

污染企业的跨国转移凸显了全球化时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制度落差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其自身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从原始资本主义唯利是图的市场环境逐渐转变为强调市场、企业、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某些发展中国家,如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 为跨国企业提供了重新回到原始资本主义阶段的市场环境。由于中国官员的政绩取决于招商引资成果,所以,对于有影响力的大企业,执法尺度过宽已成为惯例。在 很多企业的眼里,严格执法反而成了不正常现象,甚至会被认为故意刁难、找麻烦。在本次事件中,18家企业上了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黑名单”,却没有一家在 限定的期限内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也未遭受任何处罚,就足以说明环境执法过度宽纵。而污染恶行被豁免也非跨国公司的特权——在本次调查中被点名的中国公司 达10家之多,且不乏中石油、中国铝业东风汽车华润创业等名牌企业。

在这些发展中国家,一支重要环保力量——公民社会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在中国,环保组织进行合法登记都不容易,开展活动更无保障。同时,公民社会本身没有执法权,即使发现问题,大多也也无能为力。

在现有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之下,污染企业的跨国转移是一个由制度落差造成的无解之结。更有甚者,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发达国家政府和跨国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 一种无形的默契,他们之间的利益链条已成为可以自动运行、自我强化的“循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得到好看的经济发展数字,通过支持 跨 国公司的污染产业转移而获得政绩和更稳定的执政能力;跨国公司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默许下获得降低环保成本后的超级利润;发达国家政府苦于国内货币的流动性 过剩,更多的国外直接投资让其经济逐渐步入良性循环,国内环境免于污染,因而放任其行为。遭受损害的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而作为环境成本的最大承担者,发 展中国家人民因缺乏表达的渠道和影响政策的能力而无所作为。但又因生活窘迫而自愿充当这些污染企业的廉价劳动力,从而被剥夺了两次。

在本次事件中,这些公司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早已查出污染问题,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但把这种要求当回事的企业寥寥无几。这决不是偶然疏忽,乃是有意而为。利用这种制度落差来赚取利润已成为对各方有利的长期投资策略。

弥补制度落差是一个漫长过程,但终须找到一个起点。市场自身的运作很难解决环境问题,何况在强调出口的对外经济政策下,严厉的国际环保策略经常遭遇发展中 国家政府的抵制。这需要尽快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在缺乏全球制度协调的情况下,各国政府应该平摊环保成本。对中国政府来说,应该欢迎更强 有力的国际监管、与国际接轨的统一环保标准。中国不应过于强调自己的特殊性而满足于宽松的环保政策。中国已经付出了重大的代价,随着环境的恶化和跨国企业 污染转移的速度加快,这代价会越来越大,越早实行严厉的环保政策,越能保护中国长远的发展。

同时,公民社会的崛起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动力。在基本的市场环境难以一朝改变的情况下,环保组织在宣传之外,也许可采用公益诉讼或常规性支持民间公益诉 讼的方式,从法律角度打开制度建设的突破口,并用看得见的成果鼓励整个社会的行动。总之应制定应对跨国公司集团“低公益成本”策略和政府对环保消极政策的 长期策略。

唐昊,副教授,富布莱特学者,现任教于美国伦道夫梅肯学院,专栏作家。

首页图片由 Stephen Vo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