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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人士刘福堂今日被判有罪

12月5日下午,著名环保人士刘福堂因“非法经营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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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2月5日)下午,中国著名环保人士刘福堂被判有罪。他因“非法经营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7万元。

刘福堂是中外对话“最佳环境报道奖”的“最佳公民记者奖”获得者。他多年来一直在为保护海南生态环境奔走呼吁,并写了大量的揭露、批评破坏生态环境的文章、报告及政协委员提案,在网上发了大量博文。刘福堂将这些作品整理结集成书,自费印刷,向林业部门、环保组织和关心环保的人士广泛赠阅。其间,一些收到赠书的机构和个人,为了贴补刘福堂的付出,也给了他一些费用。

刘福堂的辩护律师周泽说,2012年3月开始,海南省莺歌海镇当地居民为反对电厂选址于该镇,不断举行群体性示威活动,持续时间超过了一个多月,并与警察发生了较大规模的冲突。对在海南建燃煤电厂持反对态度的刘福堂,通过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海南刘福堂”,对事件进行了全程关注。为此,刘福堂曾被有关领导约谈、警告,后来其新浪微博也被注销。

为了让社会更了解莺歌海发生的一切,刘福堂在2012年5月份,将自己所写的有关莺歌海事件的文章、微博,及一些网友的评论,结集成《海南泪(二)》,自费印制,广泛赠阅。

2012年7月20日,刘福堂被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并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8月13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逮捕。9月12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转至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9日,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以刘福堂及帮助其印刷作品的赵超群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向龙华区法院提起公诉

刘福堂的辩护人强调,非法经营罪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类犯罪,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营利目的,客观上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刘福堂自费印书是为了宣传环保,不是出于营利目的,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主观要件;刘的行为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更无所谓“严重破坏”。

“刘福堂案”的审理尽管在中共十八大前夕舆论紧缩期,还是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人士也对“刘福堂案”高度关注。周泽律师拟定的一份《关于要求公正审理刘福堂案,依据保护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声明》通过网络公开征集联署,主动联系周泽确认参与联署的各界人士达数百人。环保人士所发起的推举刘福堂为“海南环境大使”的活动,也获得数百人签名。

周泽律师说,刘福堂完全不构成犯罪,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刘的有罪判决,是让人无法接受的。

宣判后,刘福堂获得自由,与家人团聚。对于被判有罪的原因,周泽律师在自己的博客中这样说:

在《天地良心》一书自序中,刘福堂先生写道:“对于我的一次又一次的拍案而起,群众乐了,说我说了他们想说又不敢说的话;对于我的一次又一次的揭露问题,‘领导们’怒了,说我给他们的脸上抹了‘黑’,影响了他们的政绩。”